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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商务局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相关政策解读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04-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全面推广应用进出口“提前申报”,符合条件的所有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均可适用“提前申报”模式。

  拓展解读说明: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货物支持所有运输方式采取“提前申报”模式。海关鼓励企业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

  二、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有需求的企业可采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批量导入功能开展“两步申报”。

  拓展解读说明:“两步申报”是海关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开放要求、适应世界海关监管制度发展趋势,作出的一项重要通关改革举措,以满足企业对进口货物快速通关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两步申报”是在保留原有申报模式的基础上增加的一种高效便捷、灵活开放的通关模式。企业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分步填报,概要申报环节最少仅需申报9个基础项目、确认2个物流项目。自2019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的通知》, “两步申报”改革全面推广实践以来,我国口岸营商环境得到了持续优化。

  三、减少随附单证,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系统无纸化申报时,进口环节免于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免于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

  拓展解读说明: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申报系统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免于提交合同,装箱单等商业单证。

  四、实施“货主可不到场”查验,收发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陪同查验。

  五、推进口岸快速提离,根据港口条件和企业需求,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

  六、优化大宗商品检验模式,对部分进口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充分发挥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一级风险监测点的作用,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

  七、海关认证企业享受降低认证企业查验及稽查比率、优先办理海关手续等通关便利化措施;海关为高级认证企业配备专职协调员,专人负责协调、跟踪和处置企业通关问题。

  拓展解读说明:为贯彻“诚信守法便利”海关监管原则,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海关出台了海关认证企业通关便利化措施,为海关认证企业提供最大的通关便利。海关认证企业享受降低认证企业查验及稽查比率、优先办理海关手续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同时,海关为高级认证企业配备专职协调员,专人负责协调、跟踪和处置企业通关问题。

  八、大力推广应用关税保证保险、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电子支付和总担保。探索实施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

  九、为企业提供归类、价格、原产地预裁定等服务。推广企业自主打印出口原产地证书、税单等凭证。推进属地纳税人管理,进一步强化合规引导、差别化管理服务。推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化,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和申领电子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十、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许可,实行网上备案。取消“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

  拓展解读说明: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海关取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许可,实行网上备案。取消“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同时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十一、进一步简化对进境栽培介质、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境水生动物、出境粮食、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供港澳蔬菜、出口肉类和水产品、进口水产品、进口化妆品的监管要求,减轻企业负担。

  拓展解读说明: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供港澳蔬菜企业等精简证明文件、简化监管要求的十项措施。

  1.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

  2.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3.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

  4.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5.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6.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7.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

  8.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9.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的监管要求。

  10、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审核: 刘冰   责任编辑: 杨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