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0-11-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序号 |
编码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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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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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82647-B-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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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的处罚 |
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行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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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对评标结果公正性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或不良影响较小。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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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 |
给予警告,处1-2万元罚款。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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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较大。 |
给予警告,处2-3万元罚款。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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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08282647-B-002000 |
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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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行为: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九十七条 投 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
情节轻微,对评标结果公正性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或不良影响较小。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当次招标无效,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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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 |
给予警告,处1-2万元罚款。当次招标无效,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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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较大。 |
给予警告,处2-3万元罚款。当次招标无效,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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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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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82647-B-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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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违反招投标法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的处罚 |
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行为: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不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
情节轻微,对评标结果公正性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或不良影响较小。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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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 |
给予警告,处1-2万元罚款。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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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较大。 |
给予警告,处2-3万元罚款。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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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08282647-B-004000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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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没有依法发布招展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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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任 不发布等较重情节的。 |
处500-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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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次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发布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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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08282647-B-005000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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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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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备案情节较轻的。 |
处2000-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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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5000-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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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1-2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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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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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82647-B-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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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 措施的处罚 |
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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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违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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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才设置等较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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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次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设置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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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08282647-B-007000 |
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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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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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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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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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08282647-B-008000 |
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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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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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特许人有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或只有1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处10-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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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只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的。 |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处20-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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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无直营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告,处30-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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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08282647-B-009000 |
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处罚 |
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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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初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等较轻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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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后继续非法经营较长时间后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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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责令停止拒不停止或给被特许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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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08282647-B-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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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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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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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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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备案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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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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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备案仍不备案等较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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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7万元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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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不含)以上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未备案等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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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10万元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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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08282647-B-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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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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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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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特许人以书面形式但未向被特许人充分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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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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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提供信息不真实,未以书面形式且未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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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08282647-B-012000 |
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罚 |
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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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初次未在第一季度前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报告,或超过时间不长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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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两次或超过3个月未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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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多次未在第一季度前报告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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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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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82647-B-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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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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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违反信息提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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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
特许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少于30日,或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且未给被特许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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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完整或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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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有意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向被特许人提供应当提供的信息或重大变更未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罚款,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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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008282647-B-014000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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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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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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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3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才备案等较重情节的。 |
处500-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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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次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备案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并可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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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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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82647-B-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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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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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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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洗染业经营者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经责令改正及时备案 等较轻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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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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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经营者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经2次以上责令改正后才备案等较重情节的。 |
可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7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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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经营者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 备案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3 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7000-1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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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008282647-B-016000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相关规定的处罚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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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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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6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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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6000-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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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008282647-B-017000 |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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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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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 24 号) 第四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受让方尚未从事拍卖活动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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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受让方从事拍卖活动3次(含)以下,或涉案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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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受让方从事拍卖活动3次以上,或涉案金额巨大等严重情节。 |
责令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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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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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82647-B-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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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师不符合条件的处罚 |
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 24 号)第五十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雇佣2人(含)以下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仅1次等较轻情节的。 |
警告,并处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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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2人(不含)以上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的,或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2次以上等较重情节的。 |
处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3000-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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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2人(不含)以上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多次拍卖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
处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7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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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008282647-B-019000 |
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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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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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 24 号)第五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且造成不良影响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
警告,责令改正,或延期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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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2-5次,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等较重情节的。 |
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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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5次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5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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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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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82647-B-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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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违法从事借款、贷款或拆借资金或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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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 行贷款。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从事借款、贷款、拆借资金或涉及金额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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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法从事借款、贷款、拆借资金或涉及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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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从事借款、贷款、拆借资金或涉及金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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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营业至首次提交会计报告期间贷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 2、初次提交会计报告后从商业银行贷款超过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3、典当行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4、典当行分支机构从商业银行贷款。 5、对同一自然人或法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 6、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0%; 7、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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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比例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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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5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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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比例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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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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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比例巨大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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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82647-B-021000 |
典当行违反典当当金利率或综合费用规定的处罚 |
1、典当当金利率未按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执行; 2.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2、房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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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当金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但不超过2个百分点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但低于50‰的;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但低于30‰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但低于27‰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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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当金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以上3个百分点以下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50‰以上60‰以下的;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30‰以上35‰以下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27‰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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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当金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3个百分点以上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60‰以上的;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35‰以上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3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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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008282647-B-027000 |
不再具备对外承包资格条件的处罚 |
不再具备对外承包资格条 件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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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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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008282647-B-0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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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处罚 |
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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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第二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反等较轻情节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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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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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或拒不改正,阻挠执法等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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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008282647-B-0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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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对外承包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处罚 |
无对外承包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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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第十九条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且合同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等较轻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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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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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额在200-500万美元,或责令改正后超过一定期限仍未改正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的后果,处60-8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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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多次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10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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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008282647-B-030000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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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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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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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制度不完善,未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章制度,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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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制度,也未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章制度,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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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制度,也未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章制度,且拒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禁止其在1-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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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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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008282647-B-031000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无专人负责保护或无落实方案并保障经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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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无专人负责保护或无落实方案并保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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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有不完善的方案和不足的经费,或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健全,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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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方案也无经费,或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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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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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禁止其在1-3年内对外承 包新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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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害等严重情节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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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008282647-B-032000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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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初次未对少量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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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或涉及的外派人员数量较多,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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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禁止其在1-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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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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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008282647-B-033000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及时、妥善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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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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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
未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初次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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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后仍未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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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可以禁止其在1-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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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害等严重情节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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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08282647-B-034000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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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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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
初次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且涉及金额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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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后仍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或涉及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但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3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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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且拒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禁止其在2-5年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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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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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008282647-B-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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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无专门分包协议,或无责任约定,或未对其协调管理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无专门分包协议,或无责任约定,或未对其协调管理。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
初次违反分包协议管理规定,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且涉及金额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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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后仍违反上述规定,或涉及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20-3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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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
可以禁止其在2-5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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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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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008282647-B-036000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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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
初次违法分包,且涉及金额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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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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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后仍违反上述规定,或涉及金额较大,但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20-3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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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禁止其在2-5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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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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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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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82647-B-0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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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包或者再分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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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包或者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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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
初次违反分包协议管理规定。 |
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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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后仍违反上述规定,或涉及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20-3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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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
可以禁止其在2-5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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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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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008282647-B-038000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承包项目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承包项目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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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报告制度,且涉案金额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2-3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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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报告制度,或涉案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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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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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008282647-B-0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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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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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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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初次违反报告制度,且涉案金额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2-3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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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报告制度,或涉案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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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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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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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008282647-B-040000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定期报告工程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定期报告工程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
.初次违反报告制度,且涉案金额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2-3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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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报告制度,或涉案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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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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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008282647-B-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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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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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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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初次违反招用规定,且涉及人数未超过5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7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5000-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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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数5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7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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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禁止其在1-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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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008282647-B-042000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不依照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不依照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初次未按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涉案金额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7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5000-7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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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数多于5人或金额较多等较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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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7-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7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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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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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禁止其在1-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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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008282647-B-043000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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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初次未按规定存缴备用金,且涉案金额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7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5000-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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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数多于5人或金额较多等较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7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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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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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禁止其在1-3年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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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008282647-B-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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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公司违反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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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公司违反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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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原外经贸部 外交部 公安部令2002年第2号) 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务人员的签证由经营公司统一通过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部门")或自办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海员、渔工等特殊行业劳务人员的签证,经营公司应按我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反规定,无违法所得等较轻情节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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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以上违反规定,且有一定违法所得等较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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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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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008282647-B-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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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擅自开展与对外劳务合作相关的咨询、宣传、组织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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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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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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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008282647-B-0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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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处罚 |
企业未缴纳备用金或逾期未补足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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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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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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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008282647-B-047000 |
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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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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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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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008282647-B-048000 |
外经贸企业走私、违反海关规定进出口的处罚 |
外经贸企业走私、进出口违反海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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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6号)第四条 外经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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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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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008282647-B-049000 |
外经贸企业从事、参与套汇、逃汇的处罚 |
外经贸企业从事、参与套汇、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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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外汇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从事、参与套汇的外经贸企业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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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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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008282647-B-080000 |
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发卡企业违反第七条规定,未依法办理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备案在30日以内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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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备案超过30日不满60日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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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备案在60日以上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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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008282647-B-081000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的提示告知义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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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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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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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对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卡的购卡人及其代理人未查看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规定信息。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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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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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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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保存购卡人登记信息不足5年或无法律依据向第三方提供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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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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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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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大额购卡未银行转账和登记相关信息。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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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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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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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单张单用途卡超过限额。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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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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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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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执行单用途卡有效期规定或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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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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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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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时,未按规定将退货资金退回单用途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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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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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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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卡内资金未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未留存退卡人有关信息。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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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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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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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或未履行公示义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信息,但提供免费退卡服务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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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信息,但未提供免费退卡服务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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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信息,也未提供免费退卡服务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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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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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82647-B-0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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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发卡企业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单用途卡预收资金未用于其主营业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预收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但未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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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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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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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比例。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不满70%等情节较轻的; 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倍不满1.5倍等情节较轻的; 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不满2.5倍等情节较轻的;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不满60%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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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不满100%等情节较重的; 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倍不满2倍等情节较重的; 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注册资本的2.5倍不满3倍等情节较重的; 4.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60%不满100%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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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00%以上等情节严重的; 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倍以上等情节严重的; 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等情节严重的;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100%以上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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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低于30%、品牌发卡企业低于40%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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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低于30%、品牌发卡企业低于40%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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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低于30%、品牌发卡企业低于40%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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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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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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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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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季度或年度情况。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填报季度或年度业务情况在20日以内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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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填报季度或年度业务情况超过20日不满40日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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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填报季度或年度业务情况在40日以上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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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008282647-B-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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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对其售卡企业疏于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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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3次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 |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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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3次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 |
可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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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3次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
可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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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008282647-B-084000 |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在境内设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未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情节较轻的。 |
处1-1.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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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情节较重的。 |
处1.5-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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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
处2-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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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008282647-B-085000 |
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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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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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改正的。 |
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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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
予以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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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008282647-B-086000 |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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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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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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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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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1-2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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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2-3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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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008282647-B-087000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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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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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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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1-2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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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2-3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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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008282647-B-088000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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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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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情节较轻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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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的。 |
处5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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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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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008282647-B-0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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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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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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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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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情节较轻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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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的。 |
处10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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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500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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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008282647-B-090000 |
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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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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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的。 |
处1000-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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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30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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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008282647-B-091000 |
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行为的,且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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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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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1-2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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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2-3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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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008282647-B-092000 |
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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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条行为的,且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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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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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1-2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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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2-3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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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008282647-B-093000 |
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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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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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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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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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2000-8000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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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8000-1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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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008282647-B-094000 |
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行为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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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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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2000-8000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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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8000-1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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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008282647-B-098000 |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行为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2000-8000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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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8000-1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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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008282647-B-099000 |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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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行为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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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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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2000-8000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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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8000-1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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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008282647-B-100000 |
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九条行为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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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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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2000-8000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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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8000-1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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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008282647-B-101000 |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行为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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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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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2000-8000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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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8000-1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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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008282647-B-102000 |
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行为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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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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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2000-8000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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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8000-1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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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008282647-B-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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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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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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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且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 |
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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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不改正且情节较重的。 |
处2000-8000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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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8000-1万元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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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008282647-B-104000 |
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劳务人员与公司签订中介服务或劳动合同,在公司的组织安排下以持商务、旅游、留学签证赴国外工作。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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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008282647-B-105000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采取收取管理费、业务提成等形式默许个人或单位挂靠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活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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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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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008282647-B-106000 |
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
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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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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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008282647-B-1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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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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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初次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责令改正。
|
|
对拒不改正的,组织人员在10人以下的。 |
处5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
对拒不改正的,组织人员在10人以上的。 |
处5-1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3万元的罚款。 |
||||||
对拒不改正的,组织人员在50人以上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的罚款。 |
||||||
70 |
008282647-B-1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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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
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初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未购买保险人员10人以下的。 |
处5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
对拒不改正的,未购买保险人员在10人以上的。 |
处5-1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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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008282647-B-109000 |
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劳务人员后,未以公司名义派遣项目管理人员随同前往目的国。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
|
|
对拒不改正的,在外人员在50人以下的。 |
处5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
||||||
对拒不改正的,在外人员在50人以上的。 |
处5-1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3万元的罚款。 |
||||||
72 |
008282647-B-110000 |
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派出人员10人以下。 |
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
||||||
对拒不改正的,派出人员10人以上。 |
处10-2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的罚款。 |
||||||
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73 |
008282647-B-111000 |
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对组织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
|
对组织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0-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罚款。
|
||||||
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74 |
008282647-B-112000 |
违反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违反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对组织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
|
对组织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0-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罚款。 |
||||||
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75 |
008282647-B-113000 |
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订立合同10份以下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
|
订立合同10份以上的。 |
处10-2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的罚款。 |
||||||
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76 |
008282647-B-114000 |
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如: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上报情况和处置方案,故意逃避主管部门监管和拖延事件处置进度,或对境外事件不问不管,不报不控制,仍其蔓延恶化。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
责令改正。 |
|
拖延时间30天以内。 |
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
||||||
拖延时间在30天以上 |
处10-2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的罚款。 |
||||||
因拖延处置时间,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77 |
008282647-B-115000 |
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如:对派出人员不问不管,不协助在外劳务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对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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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0-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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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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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008282647-B-116000 |
未将服务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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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初次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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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改正,未备案人员10人以下。 |
处1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
||||||
对拒不改正的,未备案人员10人以上。 |
处1-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5000元的罚款。 |
||||||
79 |
008282647-B-117000 |
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按规定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处罚 |
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按规定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初次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
|
|
30天以内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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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以上拒不改正的。 |
处1-2万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5000元罚款。 |
||||||
80 |
008282647-B-1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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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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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公司内部未对应对处置境外突发事件作出相应的规定或明确处置人员、流程和经费为保障。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10天。 |
处1万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罚。 |
||||||
拒不改正10天以上的。 |
处1-2万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5000元罚款。 |
||||||
81 |
008282647-B-119000 |
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
|
|
15天内拒不改正的。 |
处1-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5000元的罚款。 |
||||||
30天内拒不改正的。 |
处1.5-2万元的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5000元的罚款。 |
||||||
82 |
008282647-B-120000 |
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处罚
|
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对初次违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所得可处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
|
对两次违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所得可处1-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千元以下罚款。 |
||||||
对多次违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所得可处2-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1万元罚款。 |
||||||
83 |
008282647-B-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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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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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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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6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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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6000-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倍-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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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82647-B-122000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未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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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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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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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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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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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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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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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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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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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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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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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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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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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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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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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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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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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不真实、不准确,发布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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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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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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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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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未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未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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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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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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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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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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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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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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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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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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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