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01-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二)〈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
(三)、《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06—1号令,2009年2月19日)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第八条:“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2.验资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存款证明;
3.仓储设施和检验设备证明;
4.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检验、保管人员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十四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二、申请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三、申报材料 (一式两份)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验资证明(复印件);
5.仓储设施和检验设备证明(复印件);
6.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检验、保管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7.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应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8.如系委托办理许可事项,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所交资料应使用A4纸(图纸除外),如提交的是复印件,应注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和粮食局窗口。
2.行政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已受理。
3.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核准、发证的行政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公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市商务和粮食局行政审批处:(0812)3339926 3326330
市政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3332596
市效能办投诉电话:(0812)3356160
网上联系:http:www.pzhswl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