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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省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1-01-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20〕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精神,充分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吸引外商投资作用,扩大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外资质量,培育我省开放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积极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任何市(州)和部门(单位)不得单独针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取消或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落实取消或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支持外商独资设立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企业;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或交易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扩大电信、教育、卫生、金融等重点领域开放。深入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引导国际资本投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领域。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鼓励外商在我省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和“10+3”现代农业体系中加大投资力度,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参与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四)大力发展外资总部经济。推动跨国公司来川设立全国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强化外资总部经济规划,在开办、购房和租房等方面出台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强外资总部引进和培育。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外资总部经济服务中心。〔财政厅、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来川创办创新型企业和服务机构,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在川转化与产业化。支持在川外商投资企业主持或参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按相关程序申报有关技改资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全球前沿技术和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地方政府可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外商并购投资。支持外商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来川设立企业,整合全球产业链资源。支持外商跨境并购重大项目来川落户。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兼并收购,参与金融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探索建立并发布外资并购信息库。〔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贯彻落实《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不断深化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监管法制化改革,复制推广先行先试经验。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地方立法,为深化投资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加大项目招引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商务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开放平台引资功能。支持天府新区、国家级开发区、自贸试验区、省级新区和开发区等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现有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申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国际(地区)合作园区。加大对各类开放平台招商引资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加大放权授权力度,全面推进各类开发区(园区)“审批不出区”“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九)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全面推行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高外籍人士在川工作便利度。对于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来川工作,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毕业生,在川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材料,申办有效期2年至5年的居留许可。在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毕业后2年内来川创新创业的,可凭学历(学位)证明等材料,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居留许可。为在川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就业、就医、购房、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办理金融业务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便利服务。〔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外商投资服务。在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推行“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深化外商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成都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的,可实行勘察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不再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积极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开发使用专利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订单合同贷款等金融产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的联系,切实解决用工难题。〔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权益保护力度

(十二)营造规范透明的政策制度环境。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清理并抓紧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法规不符的规章、政策文件。各地政府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依法依规兑现向投资者作出的各项承诺。建立健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指定部门或机构负责受理本区域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投诉,及时解决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依法科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实际,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在市场监管等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定发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处罚行为。〔司法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原则,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深入推进民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审判。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省法院、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参与标准制定。鼓励吸纳外商投资企业加入我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推荐外商投资企业加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我省标准化工作。对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在川外商投资企业,可进行专项奖励。建立我省地方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推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六)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歧视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厅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十七)健全外资工作领导机制。省政府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统筹指导,定期协调解决利用外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外资重大项目直通车机制,对重点在谈和已签约的外资重大产业项目,组建工作专班推进。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深化利用外资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抓好本区域利用外资工作。〔省经济合作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外资工作促进机制。支持各地建设外资招商项目库、客商资源库和法规政策库,编制出台外商投资指引。拓展境外招商网络,强化境外招商机构建设,鼓励各地利用境外机构开展委托招商。深化银政企合作,发挥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优势开展联合招商。在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绵阳)科技城国际科技博览会、四川农业博览会、中外知名企业四川行等重大平台活动中,开展外商投资专题招商活动。推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承包制,配备项目专员,开展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服务。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招商机构、企业和个人引进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地可按照其引进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四川银保监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外资工作激励机制。研究设立外资专项资金,对引进重大外资产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奖补。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吸引外资的政策举措,加大对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和在川外资企业增资项目的奖补力度。把引进外商投资和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情况纳入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激励奖补范围。研究制定针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的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合理设立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额度与标准。对出境开展招商活动的团组在出国批次、人员数量和经费方面优先予以保障。〔省外事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外资工作考核机制。科学设置外资考核指标,把反映外资规模和质量的指标纳入各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体系。实行外资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市(州)外资工作“红黑榜”。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外资招引与纪检监察联动机制,加强对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政策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省纪委监委机关、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各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http://swt.sc.gov.cn//sccom/zcfg/2021/1/4/4de6955fe1334a578731080cd74514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