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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商务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2-05-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川府发〔2022〕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

  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精神,更大力度推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起点改革、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贸易便利度

  (一)开展进口贸易创新,加快建设四川天府新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深化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模式,扩大“两段准入”海关监管模式应用范围。落实贸易新业态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化自贸试验区内“跨境电商+极速配送”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责任单位: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发展离岸贸易。积极向上对接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政策研究论证工作。支持银行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为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企业提供贸易结算便利。(责任单位:财政厅、商务厅、四川省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出台支持保税维修发展政策,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探索开展航空等保税维修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责任单位:商务厅牵头;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支持自贸试验区争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试点。支持成都口岸创建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对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范围的进口医疗器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免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件验核及法定检验。加快进出境特殊物品“关地协同”等监管新模式复制推广和改革创新。(责任单位:财政厅、商务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投资便利度

  (五)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利用川港、川澳合作会议机制,推动旅游业开放合作。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六)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相关管理措施,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放开。充分发挥西部陆海新通道、长江黄金水道等通道优势,鼓励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探索航运服务开放创新。支持泸州港建设智慧口岸,开展内外贸货物分类监管试点。(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支持对自贸试验区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支持成都市、泸州市加快处置存量土地,产生新增计划指标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市级计划指标不足的,年底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统筹调剂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负责)

  (八)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建立属地游戏审核管理机制,健全游戏审核专家队伍,推动试点工作在自贸试验区实施。(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负责)

  三、提升国际物流便利度

  (九)支持成都建设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发挥“两场一体”优势,利用第五航权吸引、鼓励外国航空公司执飞成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成都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支持设立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责任单位: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

  (十)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加强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沿江铁海联运班列的战略链接功能,建设成都“一带一路”国际多式联运综合试验区。交通运输厅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铁路+”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单证。建设多式联运信息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在陆海空多式联运单证统一、铁路与港口数据信息交换共享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利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开展国际公路运输,探索试行内水陆上多式联运使用标准化单证。(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成都海关、成都铁路监管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航运管理服务效率,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做好在我省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承接工作。(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便利度

  (十二)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对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备案制。对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创新账户体系管理,加快推动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实现本币账户与外币账户在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方面标准、规则和流程统一。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负责)

  (十四)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支持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争取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责任单位:国家外汇局四川省分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十五)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支持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支持自贸试验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中心、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探索司法对贸易投资便利的保障功能

  (十六)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积极培育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属性的典型案例,为国家层面立法及国际规则的修订提供实践基础。对接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自贸试验区铁路运输单证融资政策保障措施,引导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深化陆路贸易融资方式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的实践探索。协同推进供应链金融平台开发,持续完善多式联运金融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法院、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成都海关、四川银保监局、成都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积极争取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业务机构,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落地运营。支持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打造一流法律服务高地。(责任单位:省法院、司法厅、商务厅、四川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协同改革协同开放

  (十八)支持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指导协同改革先行区参照上述措施探索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加大赋能放权力度,依法有序推进省级管理权限同步下放,提升承接省级管理权限能力。(责任单位:商务厅牵头;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川渝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建设。聚焦协同联动深化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大金融、科技、医疗、贸易和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开放力度,开展首创性、差异化改革试点,推动赋能放权模式创新。(责任单位:商务厅牵头;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成都市、泸州市和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以更大力度谋划和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力争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在2022年底前全部落地见效。四川自贸办(商务厅)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查评估,认真抓好经验总结和复制推广工作。成都市、泸州市和有关地方要承担主体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细化落地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确保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接得住、落得准、推得开。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图解: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